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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條件

申請資格中,「農民團體」的定義?

A: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

請問「米」、「雜糧」是否可以提出申請?

A:本補助作業規範標的對象請參閱附件一「農產品運銷及收購加工實績基準表」,包含:蔬果、花卉、雜糧、種苗(需有種苗業登記證)、加工型作物等。

檢附資料中,「契作名單」需提供哪些項目?

A:請提供契作戶人名清單、品項及面積,例如王O明、芒果、0.3公頃。

檢附資料中,「運銷或加工實績佐證資料」,需提供哪些項目?

A:至少需包含通路名單及數量。

請問「近五年曾獲農政單位補助項目及金額」此欄只需填寫與冷鏈相關的項目,或涵蓋所有農政機關的補助?

A:請填寫所有農政補助項目,不限冷鏈。

請問本計畫是否可由二個單位以上共同申請?

A:因計畫涉及運銷實績及後續財產管理,原則由單一單位提出申請。

請問是否有任何關於場域使用的規範?

A: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請問是否可以個人名義申請本計畫?

A:本計畫屬於公共建設計畫,需可發揮整合產業需求、共同提升產業發展及冷鏈物流量能之功能,因此補助對象為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建議個別農戶可與農民團體或農企業合作。

檢附資料中,「土地及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是否可採公證人公證即可?

A:按本次作業規範,需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若僅申請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是否也需要提供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相關證明文件?

A:否,若僅申請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可無須提供土地及建築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其他可移動小型設備,請洽申請單位實際營運場域所在地之農糧署轄區分署。

若以合作社名義申請,土地為理事主席個人持有,是否可以不用公證?

A:由於是以單位名義申請,需提供以同單位名義之土地使用證明,意即,需請理事主席至法院公證同意使用或租賃申請單位使用。

請問若無法於申請截止日前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是否有補救措施?

A:請先送件申請,最遲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農糧署各區分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請問農會、合作社是否也需提供契作名單?

A:根據111年3月17日修正,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皆需提供契作名單。

請問如果只是農產品運銷或盤商,是否也需要申請ISO認證?

A:為鼓勵營運主體產業升級,提升產品品質及營運效率,將由本署各區分署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之1年內取得理集貨場、包裝場或加工場等相關驗證,例如ISO、HACCP、Primus Labs、GLOBALG.A.P.、產銷履歷作物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或有機農產品加工、分裝及流通驗證、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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