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112年2月17日截止申請
發佈日期:2022-12-13
▲流程說明
為協助申請者撰寫營運計畫,申請者可於1月13日前將營運計畫書初稿(電子檔)寄至台灣農業科技資源運籌管理學會(ytchiou.tarm@gmail.com),由專家提供修改建議。
今年度申請者,請務必於2月17日前,以公文寄送申請資料至實際營運場域之農糧署轄區分署。
▲辦理目的
配合「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中長程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立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完整冷鏈不斷鏈之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者資格
1. 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並需提供契作名單。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定義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
2. 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農業財團法人單位。
(二)申請條件
1. 農民團體與農企業之運銷、加工實績
(1)倘為106年(含)以前成立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需具有下列運銷、加工實績任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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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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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2)倘為106年(不含)以後成立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上述基準量之五成以上者。
2. 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受此限,另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授權本署各區審查衡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倘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2)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3)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各區分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3. 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二)補助基準
1.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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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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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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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